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戴愛芬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榮昌公號特別代理人 曾錫如被 告 莊文彬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陳玟樺 曾清圳 鄭振裕 楊秀鳳 林碧蘭即林玉圍之繼. 林碧芬即林玉圍之繼. 林誼禎即林剩即林玉. 林滿即林玉圍之繼承. 李林蜜即林玉圍之繼. 林明標即林玉圍之繼. 林焜杰即林玉圍之繼. 林明和即林玉圍之繼. 林蜂即林玉圍之繼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被告鄭振銘」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振裕」。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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