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3號
SCDV,101,訴,543,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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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曾貴貞
被   告 蔡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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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