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胡裕萍
即反訴被告 之一.
訴訟代理人 胡治佳
被 告 彭俊允
即反訴原告
彭永鈞
彭玉如
彭玉煌
彭玉成
彭永瀧即彭玉瑄.
彭永濠即彭玉瑄.
上七人共同 李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