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號
SCDV,101,訴,199,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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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胡裕萍
  即反訴被告      之一.
  訴訟代理人 胡治佳
  被   告 彭俊允
  即反訴原告
        彭永鈞
        彭玉如
        彭玉煌
        彭玉成
        彭永瀧即彭玉瑄.
        彭永濠即彭玉瑄.
  上七人共同 李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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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