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號
SCDV,101,訴,13,201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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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弘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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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
1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8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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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