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81號
SCDV,101,補,981,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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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張浚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因返還所
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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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