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蔡春珠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
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