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29號
SCDV,101,補,929,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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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戴昌華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曾瑞齡戴昌亨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
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
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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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