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26號
SCDV,101,補,1026,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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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徐氏

法定代理人 張錦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河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叁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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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