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06號
SCDV,101,補,1006,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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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姜政焜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
仟陸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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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