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徐美蓉
相 對 人 陳淑鏞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鏞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須與監護人人選
不同人),及該人選表示同意擔任之願任書,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陳淑鏞親屬系統表上其他親屬同意由徐美蓉為監護人
之同意書,及同意由上開第一點人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同意書。
三、請說明相對人陳淑鏞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
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
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多係由何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