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劉質彬
劉起元
劉質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化均
複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被 告 劉啟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等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57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1 年9 月3 日分別送達原告 等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廖化均及複代理人張晴玲律師,依民事 訴訟法第132 條、第137 條第1 項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101 年10月1 日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