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62號
SCDV,101,家婚聲,62,201211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羅有良
      謝孟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羅有良與相對人謝孟書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後 並未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相對人羅有良因積欠聲 請人金錢債務,前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著,業經本院發 給101 年度司執字第29045 號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新台幣 15萬9466元,相對人羅有良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爰依民法第 1011 條 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 產制等語。
二、相對人羅有良則以:伊現在名下確實沒有財產,目前靠打零 工維生,有工作才有收入,薪水都是當日現領,對於聲請人 之聲請沒有意見等語;相對人謝孟書則以:對於聲請人之聲 請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四、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1 年 度司執字第29045 號債權憑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資料(以上 均為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羅有良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9045 號 卷宗,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本件相 對人間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 產制,且相對人羅有良雖經法院強制執行,然因其全無可扣 押之財產,致聲請人之債權全未獲償,依前開說明,應屬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之情形,則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11條 之規定,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 產制,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長君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