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他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程序監理人 束義正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經本院選任束義正心理諮商師
為程序監理人,應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延長安置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家他字第19 號民事裁定選任束義正心理諮商師於101 年度司護字第129 號為相對人林○○之程序監理人在案。
二、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告內容略以:
(一)程序監理人及專業社工均同意:法定代理人林△△有心改 善自己目前生活朝向穩定收入與居住所,並在近期內從事 臨時工作與簽訂半年租賃契約,其努力值得肯定!但評估 其現況,短期內應無法建構與提供適合相對人充分發展與 成長的保育、養育環境;相對人滿2 足歲以後的教育與托 育需求及財務支出,亦恐非法定代理人長期可資負擔;另 法定代理人及其現處環境尚有對相對人成長發展之諸多文 化不利因素,相對人短期內仍不適合返回法定代理人監護 養育。
(二)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之情感連結親密,發揚人性光輝,的 確不忍割拾!然相對人對於親密關係的需求,非每月親子 短暫會面而能滿足;寄養家庭在相對人之親職角色缺位期 間,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愛與關懷,滿足相對人在親密關係 與成長發展的需求,但究其寄養服務工作本質,仍為「暫 時性」保護安置,無法取代長期、堅定、穩固的「家」! (三)基於以上評估,程序監理人建議:聲請人應更積極朝向規 劃相對人出養之服務方向,為相對人評估、覓得合適收養 家庭,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另對於法定代理人之就業、 生活、情緒…等支持,應具擬完善之調適與配套服務方案 。
三、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 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 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 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
束義正心理諮商師於延長安置事件中,多次與受安置人母親 、寄養家庭、社工進行電話及會面訪視,並提出安置建議報 告,另本院依職務知悉心理諮商師進行諮商會談收費標準約 為每小時1,200 元,又本院當庭訊問程序監理人及聲請人之 代理人有關程序監理人報酬數額,渠等均表示無意見等情( 詳本院101 年11月28日訊問筆錄),爰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 金核定為新臺幣7,000 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