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101年度,19號
SCDV,101,家他,19,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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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他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程序監理人 束義正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束義正林○○(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程序監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 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84 條、第 165 條定有明文。又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 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 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民法第13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安置 受安置人即相對人林○○,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護字第87 號裁定准予安置,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完成勒戒出所迄今已 逾半年以上,其居住處所、就業情形起伏未定,尚無法提供 完整親職能力以供受安置人妥適生活照顧。考量受安置人年 紀尚幼,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已同意配合受安置人未來 媒合出養之規劃,為利受安置人身心發展,並基於保護兒童 權益及安全之立場,爰依法聲請延長安置等語。三、經查,相對人林○○為民國99年10月出生,現由聲請人安置 中,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政全戶資料查詢作業、本院 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兒少保 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核閱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民事卷宗無訛,是相對人林○○為未滿7 歲且無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保護 安置事件中依職權為相對人林○○選任程序監理人。另本院 前選任心理諮商師束義正於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延長安置 事件擔任林○○之程序監理人,考量束義正心理諮商師已對 受安置人、安置機構及受安置人原生家庭環境有適切瞭解, 且持續與受安置人母親進行訪視、懇談,並提出相關評估報



告,認由心理諮商師束義正繼續擔任受安置人之程序監理人 較為妥當,是依法選任由新竹諮商心理師公會所推薦的心理 諮商師束義正於101 年度司護字第129 號延長安置事件為林 ○○之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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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