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79號原 告 謝思潔原告與被告張弘翰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訴請離婚之原因事實。請說明本件婚姻有何重大事由而 難以維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