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79號
SCDV,101,婚,279,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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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謝思潔

原告與被告張弘翰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請離婚之原因事實。請說明本件婚姻有何重大事由而
難以維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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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