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護字,101年度,129號
SCDV,101,司護,129,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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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程序監理人 束義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 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 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 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 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 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安置受安置人即 相對人林○○,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裁定准予 安置,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完成勒戒出所迄今已逾半年以上 ,其居住處所、就業情形起伏未定,尚無法提供完整親職能 力以供受安置人妥適生活照顧。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受 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已同意配合受安置人未來媒合出養之 規劃,為利受安置人身心發展,並基於保護兒童權益及安全 之立場,爰依法聲請延長安置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政全戶 資料查詢作業、本院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 證明書影本、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憑,本 院復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民事卷宗,核與聲請 人之主張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另徵之前揭個案綜合評估



報告所示略以:自開案迄今,已達1 年以上之服務過程,家 庭處遇服務介入已達半年,案母生活就業現況遲未有穩定呈 現,且身為案主之監護人,雖能感受到其有心改善自身處境 ,但仍無法建構予案主充分發展與成長必要之養育及照料環 境,現階段其所處之生活環境存有諸多不利案主之危險因子 (包括經濟支持薄弱、文化刺激不足、生活基本滿足困窘等 ),無法擔負監護及照養案主之親職角色,又案母目前已同 意案主轉介出養媒合,為利案主後續處遇工作進行之順利完 成及維護案主權益,並提昇案母親職照養及撫育功能,後續 仍將持續由聲請人及轉介出養單位、家處社工協同提供適當 資源協助,以維繫案母生活穩定及配合處遇程序。承上,考 量案主年紀尚幼,無自我保護、自立之能力,案母現況亦無 法獨自承擔或能有協同照顧之親友系統可供照料案主生活, 評估案主需繼續安置以維護其身心發展之健全為宜等語。揆 之前情,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母現階段生活、就業情況未臻穩 定,且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有委請聲請人代尋媒合機構以出養 相對人之意願,並同意本院延長安置相對人等語(詳本院 101 年11月28日訊問筆錄)。是以,現階段為提供相對人較 為安全、妥適之成長環境,自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 。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 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 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 用在內。法院於為前2 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 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之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於本院法官 訊問時就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數額均表示無意見(詳101 年11 月28日訊問筆錄),並經法官當庭核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 為新臺幣7,000 元,又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爰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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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