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相 對 人 APEX BRIG.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PAN PAUL
境內辦事處
代 表 人 張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369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應付帳款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369 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 司執全字第841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369 號 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經本院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 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份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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