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38號
SCDV,101,司票,838,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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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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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