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36號
SCDV,101,司票,836,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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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羅明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或
葉雲洪一人(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及事實及理由不符)?
並補正南陽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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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陽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