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36號聲 請 人 羅明珠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或 葉雲洪一人(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及事實及理由不符)? 並補正南陽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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