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18號
SCDV,101,司票,818,201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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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北大鮮果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更正北大鮮果行之法定代理人為曾欣怡,並補正聲
請狀之簽章。(依所附營業登記資料之負責人為曾
欣怡)
②補正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如
法定代理人非補正狀所載吳聲祥,請一併更正。(
依補正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本票原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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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陽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