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68號
SCDV,101,司票,768,2012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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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68號
抗 告 人 魏鴻源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慶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95 之1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逾10日之不變期間 始提出抗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本票裁定,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裁定正 本於抗告人,該寄存送達經10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 件抗告之提出,則為民國101年11月22日,顯逾法定期間, 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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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