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王新仁、王柎照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新仁、王柎照係被繼承人王 新賢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王新賢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負清 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王新仁 、王柎照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王新賢之繼承權 ,並經本院95年度繼字第519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王 新仁、王柎照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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