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新仁、王柎照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王新仁、王柎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