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311號
SCDV,101,司促,11311,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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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債 權 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務人究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
二人或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補正對債務人劉志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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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