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 權 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務人究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 二人或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補正對債務人劉志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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