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債 權 人 李珈萱即李玉琴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勤惠、葉俊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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