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310號
SCDV,101,司促,11310,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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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 權 人 李珈萱即李玉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勤惠葉俊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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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