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7號
SCDV,100,破,7,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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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即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
訴訟代理人 李淑鈴
相 對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文炯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大禮堂召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 57 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債權人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晟公司)於民國 100 年1 月1 日與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躍欣 公司)合併,依雙方合併契約之約定,以永晟公司為消滅 公司,以躍欣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於100 年2 月22日經台 北市政府商業處核准合併存續,業已變更登記完成在案, 故永晟公司消滅後,其權利義務由躍欣公司承受,合先敘 明。
(二)相對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國內製藥 商,相對人曾於96年9 月21日與訴外人環太平洋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環太平洋公司)簽定租期20年(即96年9 月26日起至116 年9 月25日止)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承租 坐落於新竹縣湖口鄉○○段新興小段113 地號土地上之97 -1、97-2、97-3、97-4、97-5建號建物、增建物及停車位 30個(門牌號碼: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10號) ,租金(含稅)為84萬元。嗣訴外人環太平洋公司將上開 土地、建物、增建物及停車位等於98年7 月16日出售予聲 請人,聲請人因而承接原租約之出租人地位,有向相對人 收取租金之權利。查相對人自98年8 月13日起迄今積欠聲 請人租金未付,聲請人已訴請法院判令相對人給付,並以 取得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遷讓房屋等案之全部勝訴民



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12, 000 元及自9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98年11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 載建物、停車場及地上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84萬元 ;倘僅計算租金及不當得利至100 年2 月28日止,相對人 共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含利息)達13,541,908元。據悉 ,相對人雖有置放於上開廠房內之機器設備,但早已於99 年5 月20日全面停工,人去樓空,已無任何產能,除現存 之機器設備外,並無其他產能。是相對人已無清償債務的 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三、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躍欣公司於100 年1 月1 日與永晟公司合 併,以永晟公司為消滅公司,以躍欣公司為存續公司,故永 晟公司之權利義務由躍欣公司概括承受,此有臺北市政府10 0 年2 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0667410 號函及躍欣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見本院卷一第6 至11頁)附卷可參,又聲請 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租金及不當得利之債權額達13,541,908 元 ,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確定判決及 債權計算書(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為證,是本件破產之聲 請由債權人躍欣公司提出,於法有據,先予敘明。茲就相對 人資產、負債狀況分述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雖有置放於廠房內之機器設備, 但已於99年5 月20日全面停工,除現存之機器設備外,並 無其他資產等情。惟依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陳報之相對人 資產狀況為:
1、相對人之有價值動產,業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875 號 及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771號鑑價拍賣分配完畢,已無 剩餘產值,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
2、相對人之應收帳款為21,413,063元,經本院於101 年1 月 6 日以新院千字民勤100 破7 字第00663 號函詢優質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是否積欠相對人款項?⑴葳特妮奈米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 月16日以葳字第10101001號 函覆:本公司並無積欠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 司款項;⑵經優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 月18日以 優字第120118號函覆:經公司查證並無積欠先進公司任何 款項;⑶經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 月18日 以(101 )南總字第044 號函覆:經查本公司帳載已無積 欠先進國際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款項;⑷經優質奈 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6 日以民事陳報狀 陳報:並未積欠先進公司任何款項。其餘先進生技、臺灣 經典矽品、青山公司、全谷生物科技等上開公司函詢部份



均未獲回覆,又無其他相關資料供本院參酌,即難認相對 人尚有21, 413,063 元之應收帳款等情為真。 3、而相對人所擁有21項藥品許可證,業經國霖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評估,於評價基準日100 年6 月30日之公平價值 為3,863,888 元。惟其中9 項藥品許可證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移轉登記更名予健妍奈米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相對人200 萬元債務抵償之標的 。另有3 項藥品許可證已屆有效期日,並未辦理延展,故 相對人實際僅剩餘如附表所示之9 項藥品許可證,而該9 項藥品許可證亦經國霖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於評 價基準日101 年7 月31日之價值為1,580,034 元,有許可 證價值評估報告(見本院卷二第3 至39頁)在卷足憑。是 以,如附表所示之9 項藥品許可證,價值1,580,034 元, 認列為相對人之資產,應屬無疑。
(二)而相對人公司負債狀況為:
1、應付帳款15,856,991元(因另涉案件訴訟中,其實際金額 尚待確認),有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陳報之相對人財產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一第157、160頁)附卷 可參。
2、又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875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 記載,該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尚有票據債務、員工薪資及以 公司行號為債權人之債務未清償完畢;其中員工薪資部份 均為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休等欠款,故無勞動基準 法第28條可優先清償規定之適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875 號、9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99 年度司促字第9841、9842、9844、9845、9847至9861、98 63至9865號及99年度勞執字第6 號卷宗核閱無誤。 3、另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相 對人是否積欠稅款,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 局100年5 月10日北區國稅竹縣四字第1001006534號函覆: 關於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宣告破產事件查復有無欠稅乙案,截至本年5 月 9 日止查有滯欠營業稅980,306 元(不含預估債全額)。 並有該函函附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見本院卷第31、 32頁)在卷可稽。
四、綜上以觀,本件相對人之前揭資產顯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至 明,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以認定。又營業稅980,306 元具有優先債權性質,而相對人認列資產總額計1,580,034 元,扣除優先債權,尚有59餘萬元供清償一般債權人,且本 院審酌相對人之財產,應足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本件亦應



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應予准許 。爰裁定宣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 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及訂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 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如主文所示。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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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許 可 證 字 號 │ 有效日期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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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衛署藥製字第046278號│103年5月12日│"先進"奈胃寧制酸咀嚼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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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衛署藥製字第046421號│103年7月19日│安喉素液劑3公絲/公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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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衛署藥製字第046462號│103年8月20日│"先進"優脂注射液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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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衛署藥製字第046523號│103年9月20日│"先進"奈胃寧制酸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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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衛署藥製字第046688號│103年12月6日│益肌妥凝膠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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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衛署藥製字第050133號│103年5月11日│保髮素外用凝膠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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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衛署成製字第012878號│102年11月5日│手凝香外用液70%V/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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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衛署成製字第012885號│102年11月6日│手凝香凝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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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衛署妝製字第004671號│102年3月4日 │銀采Q白精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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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