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1號
原 告 詹宴欽
被 告 詹宴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