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昌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101年
度竹北簡字第278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855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昌衡與劉榮基為堂兄弟關係,劉昌衡不滿劉榮基擔任「劉 學悟公祭祀公業管理會」管理人一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01 年4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 ○○路○段460 巷42號後山劉氏祖塔廣場,即「劉學悟公祭 祀公業管理會」舉辦清明節祭祖儀式會場,有多數人在場共 見共聞之場合,竟手指身旁之劉榮基、持麥克風以客語向在 場家族成員辱罵劉榮基:「這個人,沒資格,拿老古太(意 指老祖宗)的骨頭100 萬元,來摸奶姑、搞女人,摸雞巴的 角色」等語,足以貶損劉榮基之名譽。
二、案經劉榮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1款規定, 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劉昌衡固坦承於事實一所載之時間、地點口出上開 話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只是一時心 急,用母語講出實話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1 年4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 ○路○段460 巷42號後山劉氏祖塔廣場,清明祭祖之多數 人在場共聽共聞之場合,以麥克風口出「這個人,沒資格 ,拿老古太(意指老祖宗)的骨頭100 萬元,來摸奶姑、 搞女人,摸雞巴的角色」摸奶頭、摸雞巴」等語,公然貶 損告訴人劉榮基名譽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 指訴歷歷(見101 年度偵字第3855號偵查卷第4至6頁、第 30至31頁),並有現場錄製之光碟在卷可參(見偵查卷末 存放袋內標示「劉昌衡污辱現場光碟」)。
(二)復經本院勘驗偵查卷末存放袋內標示「劉昌衡污辱現場光 碟」內容,結果為:「一、畫面背景為數十人、許多長桌 擺放貢品之祭祀場合。二、被告劉昌衡持麥克風以客語對 在場人稱下列內容,並指向在旁告訴人,經本院通譯翻譯 後,內容為:『這個人,沒資格,拿老古太(意指老祖宗 )的骨頭100 萬元,來摸奶姑、搞女人,摸雞巴的角色」 等語」,亦據本院記明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6頁) 。
(三)此外,被告坦承口出上開話語,佐以被告在清明祭祖之多 數人在場共見共聞之場合,持麥克風以客語謾罵、嘲弄告 訴人稱:「拿老古太(意指老祖宗)的骨頭100 萬元,來 摸奶姑、搞女人,摸雞巴的角色」等語,顯已貶損告訴人 之名譽,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堪予 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 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堂兄弟關係,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劉榮 基擔任劉學悟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一職,竟以言語公然侮辱 告訴人劉榮基,兼衡告訴人劉榮基所受之難堪與不快之程 度,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暨其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罰金新台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 日,經核採證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屬適當,被告 上訴猶否認犯行,顯無足採信,應予駁回。
(二)被告請求從輕量刑乙節,惟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 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
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 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 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判決已詳予審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於法定刑範圍內為刑之量定, 既未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 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自無不合 ,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