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鵬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75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彭鵬誌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彭鵬誌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 17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00年8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彭鵬誌不知悔改,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 於100年9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121巷2號5樓 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線,利用FOXY軟體,無故取得曾成義 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 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電磁紀錄。(三)彭鵬誌取得上開電磁記錄後復再向邱培睿(另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61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 分)購得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至尊娛 樂城」網路遊戲a00000000、litty19 95帳號密碼,及向 不詳之人購得王俊傑申請之「至尊娛樂城」網路遊戲fat7 70925帳號密碼,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木」 之男子購得徐志瑋(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15758號案件偵查中)所申辦之0000000000 號 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與認證「至尊娛樂城」網路遊戲qq40 4610帳號,嗣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之 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上址住處,利用電腦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如附表所示之刷卡網站內,在訂購頁
面填載曾成義之信用卡資料,偽造用以表示曾成義同意線 上刷卡付款用意之電磁紀錄,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及繳費 ,且將上開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以網際網路傳輸予附表所示 之刷卡網站,表示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及繳費之意而行使 前開準私文書,致使部分如附表所示(即標示「成交」之 交易部分)之交易網站相關承辦人員及發卡銀行,誤信係 持卡人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因而給付如附表所示(即 標示「成交」之交易部分)之購買商品及消費金額,足以 生損害於曾成義、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及如附表所示之刷卡網站對於線上信用卡電子商務交易管 理之正確性。嗣曾成義察覺信用卡遭盜刷即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359條、第55條前段、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
四、附記事項:
原起訴書另就100年10月13日12時3分(2筆)、100年10月13 日12時26分、100年10年13日12時38分等四筆發卡銀行為大 眾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線上刷卡付 款電磁記錄部分之犯行為起訴,然經查該段時間,被告係在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該部分顯非被告所為,惟此業經 檢察官於101年11月1日以101年度蒞字第4806號撤回起訴書 撤回該部分之起訴,是本院亦無庸再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諭 知,復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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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發卡銀行│ 刷卡網站 │購買商品│金額 │是否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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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9月20日│國泰世華│台灣碩網網路│網路遊戲│470元 │成交 │
│ │22時17分 │銀行 │娛樂股份有限│點數 │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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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GOOGLE* │網路遊戲│692元 │成交 │
│ │17時36分 │銀行 │cn-usa.com │點數 │ │ │
├──┼──────┼────┼──────┼────┼────┼────┤
│ 3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GOOGLE* │網路遊戲│692元 │已刷退 │
│ │4時20分 │銀行 │cn-usa.com │點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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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智冠科技股份│網路遊戲│500元 │成交 │
│ │21時20分 │銀行 │有限公司 │點數 │ │ │
├──┼──────┼────┼──────┼────┼────┼────┤
│ 5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22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6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28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7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31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8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智冠科技股份│網路遊戲│1,150元 │成交 │
│ │1時4分 │銀行 │有限公司 │點數 │ │ │
├──┼──────┼────┼──────┼────┼────┼────┤
│ 9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神腦國際企業│不詳商品│40,900元│交易失敗│
│ │4時2分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未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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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神腦國際企業│不詳商品│40,900元│交易失敗│
│ │4時3分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未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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