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976號
CLEV,106,壢簡,976,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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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76號
原   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   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而系爭支票之付款地則在新北市 土城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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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