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江旻峰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至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江旻峰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9月6 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 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 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其所犯強制性 交罪前案甫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中,竟於該案審理期間 再犯本案,顯有再犯之虞。又其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犯行,業 經本院於 101年11月15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若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 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 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 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至關於聲請人所稱右大腿開刀內置鋼釘待拆除治療 部分,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據其傳真資料 函覆認:該收容人100年11月7日右大腿開刀內置鋼釘固定, 現右大腿疼痛,無法蹲下,目前門診追蹤治療,但沒有急迫 性,暫不需要保外就醫等情,有新竹看守所衛生科傳真資料 1份及本院 101年11月28日公務電話1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 人顯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性。是聲請人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 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 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