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549~55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楊素月即米地環保工.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9
日所為之竹監自字第裁50-1E0000000號、50-1E0000000號、50-
1E0000000號、50-1E0000000號、50-EZ0000000號、50-EZ00000
00號及50-EZ0000000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楊素月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素月即米地環保 工作室(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4682─YT、7477─F5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經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及新竹市政府交通處依法舉發,異議 人未於到期日前到案,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嗣於民 國101 年8 月9 日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之規定,分別填具如附表所示裁決字號之裁決書,於受處分 人欄記載:米地環保工作室,並手工填寫楊素月3 字,均裁 處異議人罰鍰各新臺幣(下同)300 元等語。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米地環保工作室是異議人的兒子陳米地 經營的公司,陳米地於101年1月9日往生,車牌號碼4682─
YT、7477─F5號自用小貨車係米地環保工作室的車子,伊於 同年3月16日到新竹監理所將上開小貨車完成過戶給員工羅 偉燕及張皓輝,過戶當時並繳清所有違規應繳費用,嗣於同 年3 月19日將米地環保工作室註銷,復於同月29日到新竹地 方法院民事庭辦理拋棄繼承,原處分機關上開7 張裁決書裁 決日期則皆為同年8 月9 日,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 分等語。
三、異議人提起本件抗告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業於 101 年9 月6 日修正生效施行,由原規定:「受處分人,不 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 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 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修正為:「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或第37條第5 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
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而同 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亦同步刪除,同時另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增設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第237 之1 條至第237 之9 條),從 而,自101 年9 月6 日起,交通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 救濟。惟101 年9 月6 日生效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 條第1項 復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 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 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本件 既係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 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 議事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續由本院依據修正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暨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之,合先敘明 。
四、經查:
(一)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 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 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 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 力,此為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22條分別定有 明文。復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 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意旨,僅自然人、法人、非法 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 應以該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足見獨資商號並無當事 人能力,不能直接對商號處罰,應以商號負責人為裁罰之 對象,始符規定。再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 項 第3 款之相關規定,汽車所有人雖可以公司、行號名義申 請登記,且包括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商號,惟獨資 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 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利 義務主體(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74年度 判字第13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受處分人「米 地環保工作室」係獨資商號,於95年2 月設立登記時負責 人為陳米保,嗣於101 年3 月20日因繼承登記,負責人變 更登記為楊素月;車牌號碼7477─F5號自用小貨車,於99 年7 月2 日至101 年3 月16日間、車牌號碼4682─YT 號 自用小貨車,於99年4 月6 日至101 年3 月16日間之登記 車主均為「米地環保工作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函、米
地環保工作室商業登記負責人資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監理所檢送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各1 份(本院卷第29頁至36 頁、第20頁至第26頁)在卷可稽。又據原處分機關之裁決 書所記載,系爭車輛之違規時間分別為100 年12月27日、 101 年1 月2 日、同年月3 日、同年月4 日、同年月6 日 及同年月9 日,則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小貨車上開違規事 由所生公法上負擔應歸屬於陳米地即「米地環保工作室」 當時之負責人,始符規定。準此,原處分機關以「米地環 保工作室」所有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由, 對「米地環保工作室」並復以人工填寫陳素月3 字為裁罰 對象,自有未洽。
(二)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裁罰,本具行政罰 之性質。而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 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 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 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不應再行科處,此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1 號解釋理由書甚明。又違規 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最高 行政法院90年12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查,本件舉發單位分別於101 年3 月2 日及同年月30 日向陳米地即米地環保工作室送達告發通知單;本件應科 處裁罰之對象陳米地於101 年1 月9 日死亡等情,有送達 證書7 張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44頁、第54頁、第57頁),是 本件舉發單位送達告發通知單前,應受裁法之對象已死亡 ,受處分之主體並不存在,衡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 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原處分機關 自無從對已死亡之陳米地,或陳米地之繼承人為科處罰鍰 之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查,仍對因繼承陳米地遺產始登記 為米地環保工作室負責人之楊素月為科處罰鍰之處分,自 有未洽。
五、綜上所述,本件系爭車輛違規時,其登記車主既為陳米地即 獨資商號之米地環保工作室,自應以陳米地為違規事實之裁 罰對象,然陳米地於舉發單位送達告發通知前既已死亡,受 處分之主體不存在,自無從再對其繼承人科處罰鍰之處分, 是本件異議人陳素月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 項、101 年10月2 日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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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裁決日期 │違 規 時 間 │違規車輛種類│舉發單位│本院案號 │
│號│裁決書案號 │違 規 地 點 │及牌照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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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8月9日 │100年12月27 │7477─F5 自 │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日11時15分 │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49號 │
│ │─1E0000000號 │新竹縣竹北市│ │ │ │
│ │ │新泰路中泰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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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2日 │7477─F5 自 │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8時16分新竹 │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0號 │
│ │─1E0000000號 │縣竹北市新泰│ │ │ │
│ │ │路中泰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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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3日 │7477─F5 自 │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13時23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1號 │
│ │─1E0000000號 │縣竹北市中正│ │ │ │
│ │ │西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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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4日 │7477─F5 自 │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15時49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2號 │
│ │─1E0000000號 │縣竹北市新泰│ │ │ │
│ │ │路中泰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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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6日 │7477─F5 自 │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13時49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府交通處│字第553號 │
│ │─EZ0000000號 │市○○路路邊│ │ │ │
│ │─ │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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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6日 │4862─YT自用│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15時12分新竹│一般小貨車 │府交通處│字第554號 │
│ │─EZ0000000號 │市○○路路邊│ │ │ │
│ │─ │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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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年8月9日 │101年1月9日 │4862─YT自用│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 │
│ │竹監自字第裁50│10時45分新竹│一般小貨車 │府交通處│字第555號 │
│ │─EZ0000000號 │市○○路路邊│ │ │ │
│ │─ │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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