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高奕驤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香律師被 告 秦陳翠綢即秦敬義.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劉宇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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