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 告 林通遠
陳麗吟
邱黃雅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陳洪足
訴 訟 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周德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訴訟事件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7月2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