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31號
PCDV,101,除,831,2012112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楊瑞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3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楊秉達 │臺灣新光商│101年6月30日│ 9,976元 │ 0000000│ │
│ │ │業銀行江子│ │ │ │ │
│ │ │翠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