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09號
PCDV,101,除,809,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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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宏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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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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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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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通實業股│永豐商業銀│101年7月7日 │175,452元 │AE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迴龍分行│ │ │ │ │
│ │張傑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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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