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9號
原 告 鄭佩慈
被 告 董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