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91號
PCDV,101,訴,2291,2012110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1號
原 告 邱耀祖
被 告 高黃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