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93號
PCDV,101,訴,2193,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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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
原   告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漳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而為起訴,惟兩造間買賣 契約書第12條業已合意因買賣所生紛爭,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依民事訴訟第24 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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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