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34號
PCDV,101,訴,2034,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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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34號
原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訴訟代理人 李昶興
被   告 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簽立購料合約 ,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鋼筋等貨品,依契約之約定,被告於 材料入場,即應給付扣除定金之貨款新臺幣837,613 元。 詎原告於101 年4 月6 日交付全部貨物,被告卻未付款, 僅將原告交付之發票申報營業支出,嗣被告雖簽署承諾書 ,表示願於101 年6 月25日清償,屆期仍未履行,迄今置 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料合約書、10 1 年4 月10日請款單、統一發票、承諾書、存證信函、地 磅紀錄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既積欠原告上開貨款迄未清償,原告請求被 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利息,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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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