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清文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新傳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