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游進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
法定代理人 游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1年 10月8 日收受上揭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