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731號
PCDV,101,補,3731,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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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31號
原 告 林鴻進
被 告 廖偉欽
廖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兩人間就
坐落新北市○○區○○段640 、642 地號土地及同段398 建號房
屋,於民國100 年10月10日以贈與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之贈與
關係不存在,被告廖基宏並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另備位聲明訴請:被告間上開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廖
基宏並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茲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是本院參酌上開不動產附近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
約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4,810元,此有不動產實價查詢
資料可稽,又被告廖偉欽前此所為移轉與被告廖基宏之範圍為其
全部持分(即二分之一),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3,055,280 元【計算式:84,810元×72.05 平
方公尺÷2 =3,055,2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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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