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0號
原 告 星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凉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為確認工程合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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