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7號
原 告 陳昇龍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王琪
戴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