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30號
PCDV,101,補,3430,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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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30號
原 告 陳秦富
被 告 陳聖瑞陳安中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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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