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162號
PCDV,101,補,3162,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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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准舟
被 告 李敬悌
李敬憫
李敬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據原告所陳報本件房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按內政部不動
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附近房地每坪約為171,000 元,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
【計算式:91.16 平方公尺×0.3025=27.5759 坪;系爭建物面
積27.5759 坪×上開附近房地每坪交易價額171,000元/坪×原告
代位之共有人謝敬悌分割後可得之潛在應有部分1/3=1,571,82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
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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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