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王敏純
呂濬安
呂丹文
高東龍
呂東輝
廖高貴雲
呂貴英
兼上七人之
送達代收人 呂文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
人呂傳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繼承權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18,8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