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77號
PCDV,101,家婚聲,17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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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非訟代理人 吳唯辰
      吳寶彩
相 對 人 吳燦宬
      廖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吳燦宬與相對人廖蓮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燦宬積欠聲請人債務達新台 幣(下同)213,835 元,及其中199,893 元部分,自民國95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經聲 請人數次催索,相對人吳燦宬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 務。且聲請人向國稅局調閱其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皆查 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標的,嗣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 吳燦宬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相對人吳燦宬廖蓮等 二人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故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經聲請人向鈞院查詢網站公告 ,相對人吳燦宬廖蓮等二人迄今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 分別財產契約登記。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狀請鈞 院裁定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執 字第46268 號債權憑證影本、相對人吳燦宬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司 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吳燦宬則到庭辯稱:房屋名下是我的名 字沒錯,是我賣掉給我太太,我的財產跟我太太的財產有分 開,只是沒有辦理分別財產登記云云(見本院101 年11月13 日非訟事件筆錄),然此僅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



題,與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無涉。是綜合上開事證,已 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吳燦宬 之債權人,因相對人吳燦宬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 債權無法獲得清償,經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業如前述,則聲 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吳燦宬與相對人廖蓮 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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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