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64號
PCDV,101,家婚聲,164,201211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非訟代理人 賴宏偉
相 對 人 張鴻翔
      張素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張鴻翔與相對人張素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鴻翔間之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相對人張鴻翔及其他債務人財產後,計 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500,000元整及自民國91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4%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償 之違約金3,242,135元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97年 度執寅字第83587號債權憑證可稽。復據相對人張鴻翔96年 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相對人張鴻翔名下持有座落於臺 中市○○區○○段1575、1575之1、1576、1576之1、1576之 2及1811地號土地數筆,惟業已分別經法院拍賣或自行買賣 而已非其所有,且上該土地拍賣後因有先順位抵押權人,聲 請人未分配到金額。又據相對人張鴻翔之98年度綜合所得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無所得收入,相對人張鴻翔之財力顯不 足清償債務。相對人張鴻翔張素冠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其 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是相對人 等之夫妻財產制關係自係採行法定財產制。據前所述,相對 人張鴻翔已全無可扣押之物,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 請宣告相對人等之夫妻財產關係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司法院 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頁列印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3 月31日中院彥民執97執寅字第83587 號債權憑證影本、相對 人張鴻翔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相對人張 鴻翔、張素冠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



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張鴻翔與相對人張素冠夫 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1/1頁


參考資料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